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福建理工大学,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发端于1896年清末乡贤名士陈璧、林纾、陈宝琛等创办的“苍霞精舍”,被誉为福建省“建筑业的黄埔军校”“机电工程师的摇篮”,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融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福建省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A类)、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24年9月,学校获批审核增列且需加强建设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三条 学校设有两个办学校区,其中,旗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号;鼓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三环路999号。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理工大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由福建理工大学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本科专业学制五年,其他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少数民族预科班学制为一年。“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3+2(简称“中高计划”3+2)学制五年,其中本科四年、硕士一年(具体详见《福建理工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3+2招生简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福建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举报监督电话:0591-22863301。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及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产业对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分配招生计划。
第十条2025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其他语种的考生应谨慎填报。
“中高计划”3+2采用英语教学培养模式,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1.高考体检不合格的,学校将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交通运输。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数字经济、会计学、审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
1.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学校在普通类专业录取时均采用“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配,专业志愿间无级差。
2.投档成绩相同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文史类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理工类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
3.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综合考虑考生的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专业志愿类型、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情况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调配原则
1.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采用各省的省级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原则为准。
2.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及综合分折算规则,录取时根据考生艺术类专业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期满转正时,按照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入入学当年同批次招生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普通学科专业为5040元/人•学年,重点学科专业为5460元/人•学年。
2.艺术类专业:9360元/人•学年。
3.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460元/人•学年, 三、四年级13000元/人•学年。
4.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4+0培养模式):普通类专业15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人•学年。
5.“中高计划”3+2的费用主要分为三部分:
(1)在福建理工大学学习期间,学生须按普通专业标准向我校缴纳四年学费,在外方高校学习期间须正常向福建理工大学缴纳学分费。
(2)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交流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外方合作高校当年标准向外方合作高校缴纳,生活费、住宿费由学生自理。
(3)项目协办方(北京中教人文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将向学生收取项目管理费及服务费,标准为68000元/生。由项目协办方开具票据,该项目服务费不纳入我校经费管理。费用分两次收取:第一次于新生入学报到时收取58000元/生(费用包含项目管理费、雅思强化等衔接课程费。无论学生是否出国,该费用不予退还);第二次于学生在获得外方合作高校录取信后(第四年)10个工作日内收取10000元/生(费用包含外方高校申请费、签证指导费以及境外服务费。若学生因非主观原因未能获得留学签证,该费用全额退还)。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住宿费(含空调)标准:四人间1300元/生•学年,六人间(旗山校区)970元/生•学年、六人间(鼓山校区)870元/生•学年,八人间65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若有调整,最终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可自愿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经济援助、感恩励志、心理疏导、素质提升和人文关怀并重的资助育人理念,形成了“奖、助、贷、勤、减、免、补”七位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帮扶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校级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等。另外,学校还设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全球化视野推进开放办学战略,与20多所海外知名高校协同开展校际学分互认、本硕博贯通式联合培养等国际化人才项目。通过“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创新性打造“3+2”本硕衔接培养模式。聚焦区域国别研究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已建成4个省级平台。积极服务福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获批建设4个省级闽台科教融合平台,与台湾中原大学等共建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累计引进台湾教师逾百名,选派3000多名学生赴台开展研学,形成两岸教育融合发展的示范性样本。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既往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调整而需要变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号
福建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118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兼传真)
0591-22863285(6月15日—8月30日)
0591-22863286(6月15日—8月30日)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址:https://join.fjut.edu.cn
学校招生咨询邮箱:zsb@fjut.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福建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