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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福建警察学院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福建警察学院是福建省唯一一所为福建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的警察院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学制四年。

第四条  学院为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学院主校区(首山校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另有荆溪校区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龙山路厚屿210-1号和西二环校区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96号。学院全部专业办学均安排在主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招生工作;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实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费用标准

第七条  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面向福建省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普通专业面向福建省及其它部分省份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2026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学费:重点学科专业(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国内安全保卫、刑事科学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治安学、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政治工作、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5200元/生·学年,普通学科专业(应急管理、法学、海外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监狱学)48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14〕183号)。

第九条  住宿费:以学年收费,每间宿舍均安装空调,按住宿条件分为900元(6人间)、800元(6人间)和500元(8人间)三种,另加收空调费用70元(6人间)、50元(8人间)。

第十条  代办费管理及相关费用的清退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福建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第四章  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要求,学院在招收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考生时,须经过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于本科提前批录取。

面试对象:须为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的本科批省控线上且政治考察合格的考生,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公安类专业按面向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的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司法警察类专业按面向全省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分别确定面试考生名单。如填报志愿人数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考生名单。

面试要求:考生只能参加一次面试。面试地点为首山校区,面试时间一般安排在7月初,具体时间及要求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或详见我院招生网公告。

第十三条  生源要求:

(一)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具有福建省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二)报考司法警察类专业考生必须在福建报名并参加高考,户籍不限,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第十四条  政治考察:我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均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标准》(见附件1),经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表》中的内容要求进行政治考察,考察意见为合格。

第十五条  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第十六条  身体要求:我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均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合格。

第十七条  面试要求:我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均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标准》(见附件3),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第十八条  体能测评:我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均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标准》(见附件4),表1测评项目有3个(含)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1 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

男子

测评项目

可测次数

合格标准


女子

测评项目

可测次数

合格标准

50米跑

1次

≤9〞2


50米跑

1次

≤10〞4

立定跳远

3次

≥2.05米


立定跳远

3次

≥1.5米

1000米跑

1次

≤4′35〞


800米跑

1次

≤4′36〞

引体向上

1次

9次/分钟


仰卧起坐

1次

25次/分钟

第十九条  公安类专业女生招生计划约占公安类招生数的10%,具体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二十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普通专业考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业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无肢体功能障碍,无各种残疾、传染病及精神类疾病;高考体检不合格的,学院将不予录取;吃苦耐劳,能够接受警务化管理;不限男女生比例,无须经过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受职业性质、体能训练要求等因素影响,建议女生慎重报考海外安全管理专业。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26年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等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面向设区市的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四条  司法警察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等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五条  提前批常规志愿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省公安厅报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备案后,及时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公布,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只面向符合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参加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等结论均合格,且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与未完成招生计划为同一院校专业组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招生省普通类本科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二十七条  同分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定执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二十九条  对电子档案中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学生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志,普通专业学生统一着制式服装。学生在校期间,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类奖学金和学校类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救助等资助项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操行考核、体能测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颁发福建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其它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学院网址:http://www.fjps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w.fjpsc.edu.cn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邮编350007)

招办电话:0591-83463987 邮箱:fjjyzsb@fjpsc.edu.cn

监督举报:0591-83421360 邮箱:jw@fjpsc.edu.cn

第三十七条  我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福建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变动,以《福建省2026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为准。

 

附件:1.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标准

2.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3.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标准

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标准


附件1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标准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

(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六)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或者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组织、参加含有上述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网络活动的;

(七)组织、参加、支持网上非法组织,或者组织、参与、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八)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因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

(九)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十)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开除学籍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或者降低岗位等级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

(十一)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取消录用或者辞退,被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或者在其他考试中被认定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十五)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十六)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连续六个月以上,对相关经历和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十七)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或者严重失实,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或者无法认定的;

(十八)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贿赂,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资财的;

(十九)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或者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条  考生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三)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因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贿赂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考生的配偶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或者子女为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除外);

(六)《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条  考生的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相关严重情形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第四条  考生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影响考生今后被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的相关严重情形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特殊公安专业(方向)拟录取人员。

第五条  考生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涉嫌有本标准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情形,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终结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员。

第六条  考生瞒报、谎报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的,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员。

第七条  本标准所称家庭成员是指考生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是指考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婚兄弟姐妹,以及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


附件2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男性身高小于170厘米,女性身高小于160厘米,不合格。

第二条  男性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体重指数小于17.1或者大于25.7,不合格。

第三条  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四条  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不合格。

第五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第六条  脊柱、骨盆、胸廓畸形,脊柱、骨盆、胸廓的骨折史、手术史(无合并外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第七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严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八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不合格。

第十二条  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生殖器官损伤及其后遗症,其他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四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不合格。

第十五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第二章    

第十六条  收缩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不合格。

第十七条  心率小于50次/分钟或者大于110次/分钟,不合格。

第十八条  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大于90克/升,女性大于80克/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条  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严重血管疾病,其他严重循环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2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复发、无后遗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不合格。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不合格。

第三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共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咽喉科

第三十三条  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严重耳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嗅觉迟钝,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严重鼻窦炎,鼻息肉,其他严重鼻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Ⅲ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严重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六章    

第四十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八局、十局、十四局、十五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首都机场公安局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对报考特定招生计划考生的体检标准有补充要求的,报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考生采取服用治疗药物、使用医疗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身体牵引拉伸器械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谎报患病经历的,其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组建体检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和患病经历审查,综合分析作出体检结论。

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原则上应当对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附件3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标准

 

第一条 报考动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明确不愿意接受公安院校教育的;

(二)明确不愿意从事公安工作的;

(三)动机明显不良的;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条 言语表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发声明显异常的;

(二)发音不准、吐字不清等构音明显异常的;

(三)口吃等语畅明显异常的;

(四)答非所问、词不达意等语言理解或者表达明显异常的;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条 动作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身体运动功能受限的;

(二)身体平衡性或者协调性较差的;

(三)动作明显异常或者不到位(如步态异常、下蹲不全等),或者反应明显迟钝的;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四条 心理素质不适宜接受公安院校教育或者从事公安工作的,不合格。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面试主要采取提问交流、朗读指定材料、口令指挥、量表测评等方法。提问交流时,应当明确询问考生是否愿意接受公安院校教育,是否愿意从事公安工作等。口令指挥时,一般调动考生作出立正、稍息、向前看、向左看、向右看、向左转、向右转、向后转、齐步行进、立定、下蹲(双手抱头,上身保持正直,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不超过45度)、起立、敬礼、上肢前平举、上肢侧平举、上肢垂直上举等动作。


附件4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标准

 

第一条 男性50米跑不超过9秒20厘秒,女性50米跑不超过10秒40厘秒,合格。

第二条 男性1000米跑不超过4分35秒,女性800米跑不超过4分36秒,合格。

第三条 男性立定跳远超过205厘米,女性立定跳远超过150厘米,合格。

第四条 男性一分钟引体向上超过9次,女性一分钟仰卧起坐超过25次,合格。

第五条 考生采取服用违禁药物、使用辅助器械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其体能测评结论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本标准中的“不超过”“超过”均包含本数。50米跑、耐力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50米跑、耐力跑的测试次数均为1次,计时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秒,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引体向上/仰卧起坐的测试次数为1次。立定跳远的测试次数为3次,取其中最佳一次成绩记录,测量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米,其后一位数舍去。